因公签证办理
关于护照签字
因公出国人员须按规定由本人用汉字或持照人本民族文字自签(注意所签文字必须与护照所填文字一致),不能由他人代签;
签名须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;
签名不得使用英文或汉语拼音。
目前要求有护照上签名的有以下国家:德国、瑞士、南非、葡萄牙、尼日利亚、哥伦比亚、委内瑞拉、缅甸、阿根廷、塞普路斯、墨西哥、秘鲁、英国、丹麦、科特迪瓦、意大利、斯里兰卡、瑞典、智利、印尼。
由于护照未签名或不按规定签名,一些外国驻华使馆拒绝受理签证。
关于前往外国使馆面谈申办签证
在申办外国签证中,个别驻华(例如:美国、日本等国家)要求申请人前往使馆面谈后方能决定是否发给签证。为此,外交部领事司和市外办针对此情况提出如下要求:
凡前往外国驻华使馆面谈签证问题者,均需经市外办护照签证处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前往。
凡被批准前往驻华使馆面谈的人员,其护照和照会均应由所在单位护照专办员到市外办领取,并在专办员的陪同下,凭照会和申请人护照进入使馆。
面谈后,写出面谈材料交护照签证处。
外国驻华使馆通过面谈受理申请人签证后,面谈工作即告结束,申请人不得再次与使馆联系或进入使馆取护照。
如其使馆不受理申请人的签证,则应由专办员当即将护照收回,并于三日内连同面谈记录一并交外办签证处。
申请人在与外国领事面谈时,应实事求是,不卑不亢,保持国格人格,并注意内外有别,保守国家机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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